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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理由 |
行政强制依据 |
行政强制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 |
行政强制内容 |
行政强制 |
实施强制 |
作出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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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古饶中心校涉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案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古强制〔2025〕1015-1号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1、童榆猪肉味肉松粉1瓶(已开封、生产日期:2024/08/03、保质期:6个月、)2、志龙凯小麦淀粉2袋(未开封、生产日期:20230302、保质期:18个月),另在该房间南侧架子上存放有1、浓缩鸡汁(半固态复合调味料)1瓶(未开封、生产日期:2024/01/13、保质期:18个月) |
2025年10月15日 |
2025年10月15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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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乐福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古强制〔2025〕1030-1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活力28” 熏衣芬芳洗衣液(净含量:2kg、生产企业: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99号、服务热线:400-0158-028)共计16袋 |
2025年10月30日 |
2025年10月30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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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硕硕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古强制〔2025〕1201-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卫龙小面筋辣条经典香辣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5 05 09、保质期:5个月、净含量:(18+6)克/袋)共计6袋 |
2025年12月1日 |
2025年12月1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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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古饶赵集乐家福购物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古强制〔2025〕1125-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1、地摊小辣棒共计2.514千克(生产日期:2025/06/03、保质期:150天);2、地摊小辣块共计0.596千克(生产日期:2025/06/04、保质期:150天) |
2025年11月25日 |
2025年11月25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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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美人坊日化用品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古强制〔2025〕1211-1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自然堂无暇粉底液(净含量:30ml、限用日期:2025062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沪妆20160003) |
2025年12月11日 |
2025年12月11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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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振东药房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山市监强制〔2025〕10171号 |
涉嫌销售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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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强制措施 |
现场封存 |
检查中发现,该药房药品展示柜上陈列的“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共计11袋(12片装)已超过有效期,且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同摆放。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2025年10月17日 |
2025年10月17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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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爱马购物中心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山市监强制〔2025〕0925-2号 |
涉嫌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王老吉”标识袋20个、“王老吉”红罐袋7个,共计27个侵权手提袋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
2025年9月25日 |
2025年9月25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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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马维强批发部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山市监强制〔2025〕0925-3号 |
涉嫌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执法人员依法对67个侵权手提袋(“王老吉”标识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2025年9月25日 |
2025年9月25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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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爱马购物中心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山市监强制〔2025〕1029号 |
涉嫌商标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萃选·龙井绿茶”(生产商:安徽悦萃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65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0号;保质期:18个月)4盒,进价16.5元/盒,售价24.8元/盒。 |
2025年10月29日 |
2025年10月29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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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烈山镇土楼村卫生室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烈强制〔2025〕10-20-1号 |
使用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
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财物 |
查封超过有效期的氧(产品批号:240927、生产日期:2024年9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规格:40L/瓶、国药准字:H20059813)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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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
2025.10.20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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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沉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烈强制〔2025〕11-18-1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扣押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品鉴用酒六年窖”(净含量:400ml、酒精度41%vol)4盒(瓶)、“品鉴用酒六年窖”(净含量:400ml、酒精度41%vol、绿瓶装)9瓶、“品鉴用酒六年窖”(净含量:400ml、酒精度41%vol、红瓶装)6瓶、“十年窖”(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光瓶)12瓶、“十年窖.内部用酒”(净含量:450ml、酒精度46%vol)11瓶、“十年窖.内供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11瓶、“二十年窖.窖藏”(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15瓶 |
2025.11.18 |
2025.11.18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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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菁鸿美容院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烈强制〔2025〕11-12-1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睛致卓悦蜜露”(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9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8日、净含量:80ml)3瓶、“睛致舒润精华液”(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9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8日、净含量:3ml)1瓶、“滴石舒缓精油”(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7日、保质期:三年、净含量30ml)1瓶 |
2025.11.12 |
2025.11.12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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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刘伯明殡葬服务部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烈强制〔2025〕12-17-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扣押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捞浓香番茄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25克)1袋、“蔗香园赤砂糖”(生产日期:2024年04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00克)2袋 |
2025.12.17 |
2025.12.17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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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三木造型美发会所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烈强制〔2025〕12-17-2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扣押超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动感造型泡沫发蜡”(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9日、限用日期:2025年03月18日、净含量:300ml)4罐、“卡凡丝润中和剂2号”(生产日期:2019年02月27日、限用日期:2022年02月26日、净含量:1000ml)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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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
2025.12.17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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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海欢购物超市销售侵犯“LongJingTea®”证明商标专用权茶叶违法行为案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临强〔2025〕7号 |
销售侵犯“龙井茶LongJing Tea®”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茶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萃选·龙井绿茶:配料:茶鲜叶,产品类型:炒青绿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1月10号(2盒)、2025年4月20日(3盒),净含量:65克,执行标准:Q/AYC0002S,产地:安徽·亳州,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34162130571,生产商(分装):安徽悦萃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星园街道黄庄中心社区015号 |
2025年9月17日 |
2025年9月17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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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中宇烟酒店销售侵犯迎驾®银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
烈市监临强〔2025〕9号 |
销售侵犯迎驾®银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迎驾®银星白酒:净含量:450ml/瓶,酒精度:42%vol,数量:2瓶 |
2025年9月29日 |
2025年9月29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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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临涣矿多海百货店销售侵犯迎驾®金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烈市监临强〔2025〕8号 |
销售侵犯迎驾®金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强制措施 |
扣押财物 |
迎驾®金星白酒:净含量:450ml/瓶,酒精度:42%vol,数量:4瓶 |
2025年9月29日 |
2025年9月29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