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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制度】宋疃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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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宋疃镇发布时间:2024-09-10 18: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会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10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领导

(二)机构设置

宋疃镇简介、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三)工作动态

镇政府及镇直各部门日常工作。

(四)人事信息

宋疃镇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五)政策法规

镇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和规章。

(六)规范性文件

镇政府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七)业务公开

政府各部门工作业务名称、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便民服务事项。

(八)规划计划

镇政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九)财政预决算报告

(十)其他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烈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省、市、区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各服务窗口;

(四)政府公开栏。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政府各服务窗口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部门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初审。

2、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镇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镇党政联席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审定。

3、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五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七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全镇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部门、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