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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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任楼办事处发布时间:2024-01-04 17:40

附件2

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范镇(街道)审批事项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及配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清单”)管理,按照《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事项准入,是指除“三清单”以外,依法确需镇(街道)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事项,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区级部门委托镇(街道)办理的工作事项,均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下列工作不纳入事项准入范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正)等,明确赋予镇(街道)职责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等上级决定下放管理或服务层级,按要求镇(街道)应当承接的;

(三)因职能调整,明确镇(街道)增加相关职责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镇(街道)办理或者配合的;

(五)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遵循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权责一致、完善保障、配套衔接、动态调整的原则。

  建立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编办牵头,区政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审核拟进入镇(街道)工作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未经审核批准,区级部门不得随意将“三清单”之外的工作事项交由镇(街道)承担。

  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程序:

(一)申请。拟进入镇(街道)的工作事项,由区级部门或镇(街道)提出申请,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向区委编办提交《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申报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事项名称、申请理由或依据和工作时限等内容。

(二)审核。区委编办商请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准入镇(街道)工作事项,充分征求有关单位、镇(街道)的意见建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作事项,由区委编办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经研究同意,镇(街道)依据批复文件承接工作事项。

(四)退出。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退出;因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申请部门要求撤出镇(街道)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或镇(街道)向区委编办提交《镇(街道)工作事项退出申报表》,区委编办商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程序办理,及时退出。

第八条  经批准准入的工作事项,镇(街道)要认真对照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区级部门应当为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

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财政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工作事项需要镇(街道)临时协助办理的,由区级部门和镇(街道)协商解决。

第十条  区级部门、镇(街道)如有违反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申报表

单位(签章):                     时间:        

事项名称

 

准入方式

授权              委托

申请理由或

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覆盖地域范围

      镇(街道)

工作时限

阶段性

   日-        

常规性

长期

工作内容

 

经费、人员、技术保障情况

 

区级部门或

镇(街道)

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章:       

                   

工作事项准入

工作联席会议

审查意见

 

             

                   

区委区政府

审定意见

 

                    

 

备注:事项准入实行一项一表,并附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