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百善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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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百善办事处发布时间:2021-01-06 11:0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百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四、服务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

五、服务流程

1. 调整: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公布:百善街道民政办按年度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网站公布。

六、服务时限: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百善街道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救助对象

四、服务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且有医疗救助需求的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2、一般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服务流程

1. 确定:百善街道民政办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明确本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2. 公布:百善街道民政办按季度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标准通过当地媒体和村(居)务公开栏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服务时限:即办

 

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

百善街道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孤儿

四、服务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服务流程

1. 认定: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办、乡镇民政办、村(居)民委员会对未成年人身份进行认定,确认是否为孤儿;

2. 申请: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区民政局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

3. 入住:办理入住手续,接收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百善街道民政办

电话:0561-702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