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百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四、服务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
五、服务流程
1. 调整: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公布:百善街道民政办按年度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网站公布。
六、服务时限: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