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烈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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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7-14 16:40

烈政办〔20221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烈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烈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烈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全面推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淮北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烈山区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授奖每次不超过3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2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作为奖金、补贴发放给个人。

鼓励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省、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成员、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审议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提出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拟申报组织开展培训和指导;

(四)组织成立专家工作组或委托具备能力的评审机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相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名誉,近3年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市、区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选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选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励名单、拟奖励名单公示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等程序。

第十四条  在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前,秘书处应通过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秘书处。

第十六条  秘书处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区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

第十七条  秘书处组织对通过资质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550分(满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秘书处组织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若当年申报组织均未能达55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550分的前7位(不足7家的按照得分超过550分的实际申报组织数),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秘书处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所依据的标准、规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修订。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公布评选结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30万元;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对当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区政府不再重复予以奖励。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五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市、省、国家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秘书处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区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秘书处。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