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烈山区“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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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10-09 17:16

烈政办〔20232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烈山区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9日      

 

烈山区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3号),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质量强区战略,促进全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淮北市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扶持奖励对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生产基地(园区)、食品安全街区(小镇)。

第三条  对新获得食安安徽品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基地(园区)、食品安全街区(小镇),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食安安徽品牌企业、单位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消费体验馆”“研学基地”“教育基地”“旅游目的地等项目建设,对获得省级相应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三章  经费保障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加大品牌建设支持力度,依法落实财政投入保障职责,所需扶持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六条  不断完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资金投向品牌建设、品牌塑造、品牌提升等方面,食品企业实际发生的提升质量、品牌塑造等方面经费投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优秀食品品牌企业扶持力度,组织食品企业参与银企对接活动。综合运用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措施,将支持食品实体经济品牌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向高端供给侧和品牌建设集聚。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食安安徽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的单位(组织),根据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度奖励申请。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兑现,依据相关办法认定,并对结果公示。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如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单位(组织)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可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凡区政府已出台文件列明的奖补事项已兑现的,本办法不再重复奖补。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25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