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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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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4-22 15:09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的民主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政务公开情况为内容开展监督。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基层群众、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产生。
  第三条 监督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并能及时向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政策法规,通过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方面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向被监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跟踪督促落实。重点要抓好五个环节的监督。
  (一)决策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文件出台前,是否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决策文件草案征集公众意见,公开政策出台背景、下一步打算等信息;是否提供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公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二)执行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文件出台后,有关单位是否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方式开展政策解读,是否运用图片、图表、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管理公开环节。重点监督区级各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承担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信息,以及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有关单位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环境监测、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监管信息。
  (四)服务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教育、卫生计生、供水、供电、供气、就业、社保、民政等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公开机构职能信息、办事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公开内容是否完整。
  (五)结果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有关单位是否公开关系民生的项目、资金分配及落实情况,特别是扶贫资金安排使用、保障性住房分配、土地供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是否及时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条 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网页浏览、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反馈。
  第六条 各区直部门,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的领导,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督员招募管理、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监督方式、保障措施等具体办法。
  第七条各区直部门,各镇(街道)要通过本单位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监督员的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监督内容等信息,便于公众向监督员提供监督线索、反映公开诉求,以点带面激发公众参与政务公开监督的积极性。对于监督员在实施监督中反映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即收即办,及时分解督促落实。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