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统一性、权威性,不断提升区委区政府政策文件的适应性、有效性。经审查发现,《〈烈山区关于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2022〕8号)文件中“二(一)基础设施建设扶持……2.对投资建设标准四星级及以上宾馆、4A级及以上风景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购物中心(自持物业、统一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运营的,经考核验收后,可给予土地出让区级净收益额30%的财政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在投资协议中另行约定”等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该文件。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烈山区关于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2022〕8号)文件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烈山区委办公室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