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区有关单位:
《烈山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9月4日
烈山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深入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工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综合查一次”改革质效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5〕5号)文件精神,结合烈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无事不扰”的理念,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目标,以“综合查一次”改革为抓手,规范开展涉企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打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现代化美丽烈山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监管职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个监管环节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高效协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明确监管单位,推动“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一业一查”有机融合,强化部门间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监管服务方式,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践行人性化执法理念,注重释法说理,强化跟踪服务和指导,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在全区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推广应用行政检查管理系统,规范实行“扫码入企、亮码检查”,有效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低效检查等问题,基本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行政检查机制,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和标准
1.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2025年9月上旬
2.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单位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完成后,报区司法局备案。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2025年9月下旬
3.推广运用检查标准清单。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标准清单、常见问题清单,为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引导企业自查自纠。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2025年11月底
(二)完善“综合查一次”基础工作
1.编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大力推行精准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检查事项,形成联查事项清单建议,报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宽进严出,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联合检查单位
完成时限:2025年10月中旬
2.检查对象分级分类监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特点,以信用为基础,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好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库”,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将存在潜在违法风险隐患或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合理确定不同企业检查频次上限。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意愿、规模等,建立“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合检查对象库和非联合检查对象库。
牵头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区各联合检查单位
完成时限:2025年10月底
3.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检查对象信用评定、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会同联合检查单位,制定并公布年度“综合查一次”工作计划,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除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外,对纳入“综合查一次白名单”的检查对象每年度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对纳入“综合查一次重点监管对象库”的检查对象每季度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部门年度“综合查一次”工作计划每年2月初报区司法局。
牵头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区各联合检查单位
完成时限:2026年2月上旬
(三)触发式检查备案
投诉举报线索查处、上级交办转办、有关单位移送、应急突发事件、大数据监测发现等临时事由触发的执法检查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和管理。由区各行政检查主体按月汇总并报区司法局备案。触发式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区司法局及时提示,对过度检查跟踪监督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阻断。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推广运用“检查码”
全区各行政检查主体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实现检查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督。未申请“检查码”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入企检查,临时触发式入企检查,仍需实行“扫码入企”。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码’系统发起任务、亮码检查;行政检查结束后,通过“检查码”系统接受企业评议,核实企业相关事项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五)优化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1.落实预先告知制度。实施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通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可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意愿确定检查时间,并结合企业实际,适当调整检查规模,不给企业带来额外迎检负担。
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加强工作衔接。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推进“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等检查模式有效融合、信息互通、结果互认。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广泛运用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通过远程检查、网络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实现监管目的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探索建立各行政执法领域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非现场检查的实施。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规范其他涉企活动。行政检查主体开展行政指导等活动,应当以企业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手段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开展无实效、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负担。确需入企开展活动的,实行邀约制度。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六)完善涉企行政检查指导体系
1.制定工作指引。制定《烈山区“综合查一次”工作指引》,规范“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流程。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2026年1月下旬
2.发布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工作要求,发布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完善涉企行政检查评价机制。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2025年9月中旬
(七)强化监督保障力度
1.畅通检查反馈渠道。区各行政检查主体及有关单位要畅通为企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综合性渠道,以及各执法领域专门性的涉企执法问题线索反馈渠道,加强问题收集、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开展行政检查满意度测评。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询检查对象意见,对“综合查一次”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对联合检查计划发布、分级分类监管、触发式检查备案、入企检查、“检查码”运用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区营商办、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局定期开展“回头看”,督促牵头部门、联合部门全面落实“综合查一次”年度工作计划。
牵头单位:区营商办、区司法局、区市监局
责任单位:区各行政检查主体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违法或不当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责任单位: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八)总结提升推广
全面总结“综合查一次”工作经验做法,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综合查一次”是打造新时代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区级层面成立区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综合查一次”工作专班,坚持高位推动,镇(街)、经开区和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要挂帅出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组织实施,确保“综合查一次”制度顺利推行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联动协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动行政执法单位要压实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认,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动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综合查一次”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保障“综合查一次”协调有序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将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情况,特别是“综合查一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内容。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通过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努力破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难题。
(五)强化社会宣传。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宣传引导,多渠道深入宣传“综合查一次”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最大限度扩大“综合查一次”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高质高效、规范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