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初稿。区财政局(区国资监委)牵头,全面梳理相关政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区属企业基金业务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办法》书面征求6家单位意见,其中3家无意见,2家提出4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未采纳5条,未采纳建议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一致。2025年8月26日上午,召开《烈山区区属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2025年9月3日完成专家论证评审。9月3日通过区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备案号:HBWP(烈)2025-0024)。
(三)公平性竞争和合法性审查。9月17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9月17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5年9月30日通过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2月5日,经区委常委会第10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