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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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发布时间:2025-04-28 15:13

淮北市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紧邻风光秀丽的南湖国家矿山公园,前身始建于1966年的淮矿集团杨庄矿职工子弟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5730平方米,现有40个教学班,107名教职工,学生1958名。自建校以来,一直行走在课改兴校、内涵发展的路上,致力于通过教育科研改变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优化教育教学行为。

学校坚持“尊重差异,开发潜能,一切为了孩子的健康发展”的办学思想,在以“德育为首、育人为本、科研兴校、质量强校”办学理念的引领下,努力创造和谐文明的育人环境。着力打造文化校园,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住所地址为: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望阳路,邮编:235025。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举办,经淮北市烈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6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烈山区教育局所规定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阶段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烈山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在办学理念指引下,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契机,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深化学校内涵发展,着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以优美的校园环境感染人,以浓厚的文化氛围陶冶人,努力营造一所充满勃勃生机和生命气息的美丽校园。

第六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为:真爱、诚信、健康、超越

校风为:文明、求真、和谐、奋进

教风为:敬业、爱生、严谨、创新

学风为:乐学、善思、博闻、践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权利】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设置学校内部职能机构;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义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成人;

(五)依法接受监督,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支部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党支部】学校建立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党支部。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的基层组织,组织关系隶属烈山区教育局党组织,在烈山区教育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学校建立由校长、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学校要定期召开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凡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学术工作管理办法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落实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教代会对校长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提交烈山区教育局,作为校长绩效考核和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参考外聘专家及法律顾问的论证意见后,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烈山区第一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

第十九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依条件获得表彰和奖励;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四条【学生组织】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权益保障】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求,保护学生学习中质疑、探究和合作性学习;

(二)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三)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四)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五)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六)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烈山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凡与学校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均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人事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如遇假期中学校安排有培训,应服从学校安排);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其他职工管理】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教师发展】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十五条【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班主任工作】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职能机构】学校设置年级组、学科教研组等职能机构。按年级、学科设立教研组,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学科研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教学技术。

第三十八条【德育工作】我们将学校德育摆在首位,校长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以少先队组织为主阵地,少先队辅导员、班主任为骨干队伍,教职工全员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切实发挥德育对学生成长和学校工作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实施德育紧密同学科教学结合,通过校级、班级工作和各种教育活动,结合少先队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等途径,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完成德育任务。

第三十九条【课程设置】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条【教育教学】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注重创造能力的培养。【教育评价】建立全面评价教学质量的科学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考试和考查(一、二年级可进行非书面形式的期末考查,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进行期末考试,其他学科只可进行考查)。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教育主管部门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四十一条【体卫工作】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四十二条【心理健康】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切实开展好咨询信箱心理热线,接受不愿当面咨询的学生的咨询,并做好记录。

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去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

第四十三条【艺术教育】学校重视艺术教育工作。按规定要求配备专用教室,配备现代化信息技术设备以及音乐、美术教学器材,订制并用好艺教音像材料。

第四十四条【网络安全】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科研工作】树立“科研兴校”意识,健全科研组织、形成科研网络。结合学校实际,搞好教育科研规划,确定教育科研工作重点,明确一个时期的重要研究课题。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级科研会议及科研活动。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家校联系】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九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第五十二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设施设备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财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费项目均按物价局规定执行,按文件要求执行。各项收费均应公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章程实施】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烈山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烈山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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