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中心校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烈山中心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一把手主管学籍工作制度,把住学生出入关,规范转入转出程序。对各种转学手续要严格审查,实行动态监管,全程跟踪。
2、各学校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编码,从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避免出现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确保一生一籍,确保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4、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5、杜绝大班额 每班不超过45人
6、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各校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烈山中心校学籍管理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具体细则如下:
一、入学
1、各学校对辖区内年满六周岁的孩子进行招生,家长提供户口等信息,学校要对新生信息进行登记,家长确认,学校将学生信息录入学籍网,上传上报区教育局审核。确保适学儿童按时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学生入学入籍。
2、遵守就近入学 免试入学的原则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状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务必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群众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以上,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报区教育局批准,方可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四、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殴、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状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忙他们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