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中心校学生体育活动及活动场地、设施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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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中心学校发布时间:2025-06-09 17:06

1.学校的活动场所及教育教学设施、体育器械(含自制器材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2.学校要经常检查设施及体育器械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停用,并保证学生不接触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设施,待修缮、符合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使用。

3.学校开展大型文体活动之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报教育局。

4.学校开展的运动项目和运动要求的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含已知特殊体质学生及临时患病学生的特殊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5.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6.学校在安排体育课及其他体育活动时,要求体育教师要掌握学生健康状况,特别是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以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7.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练习要注意教学保护。特别是利用体育器械教学和活动时,对具有危险性的技术动作,要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8.学校在开展体育运动及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时,要加强纪律教育,严禁打架斗殴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