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宋疃中心学校章程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宋疃中心校发布时间:2024-04-26 15:11

第一章  总则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 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条  为加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淮北市烈山区宋疃中心学校。学校位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马场社区。

第三条  本校由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立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下辖1所初中、6所小学、4所幼儿园。

第四条  学校面向烈山区宋疃镇北部5个行政村(社区)以及位于上述村(社区)范围内商业街、工业园区等务工家庭的适龄适学子女进行招生。

第五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求真、务使、创新;校风:诚信、文明、和谐;教风:爱心、专心、精心;学风:乐学、勤学、善学。

第六条  烈山区宋疃中心校校徽为圆形图案,外围为蓝底,上有汉字“淮北市烈山区宋疃中心学校”为校名,下有同名的汉语拼音,中间“枝叶”图形寓意茁壮成长的学生;图案中间为白底,嵌入动感的大写英文字母“ST”,既寓意为“宋疃中心学校”,又象征宋疃中心学校蒸蒸日上、多姿多彩;“ST”字的下方为一本打开的书卷,意即教书育人;最下方的阿拉伯数字“2005”表示宋疃中心学校建校时间。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七条  成立中共淮北市烈山区宋疃中心学校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烈山区教育局党委。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 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学校党总支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 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 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 学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 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 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等内设机构和教科室等教育教学单位, 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办公室及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在学校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问题和矛盾。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招生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学校学籍,为我校学生。

学校每届七年级新生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进行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奖励、资助等。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引导线上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总支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党总支予以确认。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