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根据《烈山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烈政办〔2010〕3号)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推进宋疃中心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对象
宋疃中心学校所辖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德为先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原则。
(三)坚持程序规范,简便易行原则。
(四)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原则
四、绩效工资设置和发放形式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含教职工的考勤、考量(工作量)、考绩(教育教学过程和教育教学业绩)津贴等部分外,还包括:
(一)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按每人每月100—220元的标准(注:凡有特殊情况的学校,可据学校实际情况浮动标准),从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划出,依据考核结果发放;或者把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达不到标准班额的班主任津贴或工作量的折算由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标准,经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宋疃中心学校副校长及下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将按(烈政办【2010】3号)文件执行,由宋疃中心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三)支教津贴。烈山区安排的支教人员按(烈政办【2010】3号)文件执行;支教人员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划到被支教学校,由被支教学校进行考核、发放(支教人员的工作量只与被支教学校的教职工工作量进行相比评)。
(四)其他津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奖励津贴,由学校根据需要研究设立。
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学校为单位按每学年度分学期两次考核发放。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各校在每学期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教职工的学期绩效考核工作,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将上学期考核结果上报区教育局审核,经区人事局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将教职工的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划入教职工个人工资卡。
五、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内容
1. 宋疃中心学校副校长及下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师风、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2.班主任绩效考核主要内容是:(1)坚持德育以课堂为主渠道,注重在教学中渗透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特别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点的培养;(2)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班风、学风;(3)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落实有困难学生的帮困措施,做好学生成长记录档案;(4)积极组织、支持班级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引导学生兴趣,活跃学生生活;(5)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6)教育工作的计划性、实效性、科任教师的协调性。班主任工作包括主题班会、家访、学生管理等职责范围内部各项工作。
3.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4.其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下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在考核内容中,各校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把升学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二)考核办法
根据(烈政办【2010】3号)文件的精神,依据校长、教师和其他职工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1. 宋疃中心学校副校长及下属学校主要负责人绩效的考核。由宋疃中心学校统一组织进行,每学期一次,主要考核学校主要负责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通过民主测评和工作绩效考核等方法,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方法另行制定。
2.教师的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学科组(年级组、教研组)考核和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参照(烈政办【2010】3号)文件的附件2考核要点,由各校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3.班主任的绩效考核。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除参加教职工岗位考核外,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年级组考核和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由各校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4.其他教职工的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参照(烈政办【2010】3号)文件的附件3考核要点,由各校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5.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支教、培训人员的考核和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各学校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三)计分办法
1.考核基本分100分,其中考勤20分、工作量40分、教育教学过程20分、教育教学业绩20分。
(1)考勤(2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一学期内累计病假5天以内(不影响工作量的完成,不影响教育教学过程和业绩)不扣分,一学期累计病假5天以上的,从第6天开始计算,病假1天扣1分。病假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例及就诊医药发票,否则按事假论处;弄虚作假的,考勤为零分;事假1天扣2分,旷工1天扣5分;此项考核不计负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考勤记录。迟到、早退,由学校制定具体折算办法。
(2)工作量(40分),将所有教师的课时都折合成标准课时(标准见附件1)。依据学校所需设置岗位实际,结合岗位工作难易程度,将管理、教辅、工勤岗位工作量均量化为标准课时量。全体教职工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分值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实际工作量÷教职工人均工作量×40分
各学校应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作用,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同时要尽量合理分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工作量达不到人均工作量的学校教职工须无条件承担其他工作,否则将影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3)教育教学过程(2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突出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考核。
(4)教育教学业绩(2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
2.考核可设置附加分,附加分值不得超过10分。学校可为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科研和为教学服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增设附加分。具体内容和办法由各校依据实际确定。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优秀等次的比例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与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考核学期内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达11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达4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借调出学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发学期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酌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超过学期内本人工资总额的80%)。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违规办班、校外兼职兼课,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推销教辅资料等,经查属实的;
3.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5.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的;
6.考核学期内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
7.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
工作人员受处分绩效扣减发放标准 |
||||
|
受处分类别 |
受处分期限 |
事业单位人员 |
备注 |
|
|
1 |
通报批评 |
不扣减 |
||
|
2 |
警告 |
半年 |
扣减一半绩效 |
上半年发1/2,下半年发1/2,一个月奖励正常发 |
|
3 |
记过 |
一年 |
扣减2/3绩效及一个月奖励 |
上半年发1/3,下半年发1/3,扣发一个月奖励 |
|
4 |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
二年 |
扣减全部绩效及一个月奖励 |
|
|
开除 |
||||
|
受处分类别 |
受处分期限 |
党 员 |
备注 |
|
|
1 |
警告 |
一年 |
扣减一半绩效 |
上半年发1/2,下半年发1/2,一个月奖励正常发 |
|
2 |
严重警告 |
一年半 |
扣减2/3绩效及1/2一个月奖励 |
上半年发1/3,下半年发1/3,发1/2一个月奖励 |
|
3 |
撤消党内职 |
两年 |
扣除全部绩效及一 |
|
|
务 |
个月奖励 |
|||
|
4 |
留党察看 |
两年 |
扣除全部绩效及一个月奖励 |
|
|
5 |
开除党籍 |
三年 |
扣除全部绩效及一个月奖励 |
8.其它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学校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还要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烈政办【2010】3号)文件的精神,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以及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中的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制定统一的所属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绩效考核细则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宋疃中心学校及烈山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各学校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在校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或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接到申请复核意见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在考核过程因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绩效考核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四)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宋疃中心学校小学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九、纪律要求
(一)实行本办法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及福利。
(二)宋疃中心学校将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三)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学校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几个有关问题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量参考标准
教师工作量满量标准
1.上课量
小学语文:低年级14节/周、中年级13节/周、高年级12节/周
小学数学、英语:14节/周 , 小学其他学科:18节/周
以上均作10个标准课时,根据皖政【1999】31号文件精神,担任其他课和承担教学指导、跨课任教等应折合相应工作量。
2.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应少于15节;初职教师原则上不少于30节。
3.按要求参加学校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值班、值勤等。
(二)校干管理岗位工作量
1.上课量和管理量
宋疃中心学校校级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等人员,按(烈政办【2010】3号)文件精神执行。
标准班额:小学不超过46人;超过标准班额6人以内的,工作量忽略不计;超过标准班额6人以上的,每增加14人折合成1个标准课时,增记入代课教师工作量。教师因班额因素增记的工作量,每周累计不得超过3个标准课时。班主任工作量不得因班额因素增记。
2.校干的听课量和其它工作量
教学主管校长和教务、教研等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其它校干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不能兼课的中层干部除承担管理工作外还必须承担不低于二分之一满工作量的具体岗位工作。
校干应承担各种节假日值班、学校安全值班、各种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三)其它岗位人员工作量
按规定比例重新设岗后,每周在岗40小时并履行岗位职责、无岗位责任事故,工作量记为3-10个标准课时。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教学岗位设置
根据学校性质和规模适当调整,以上级规定的比例和人事部门的干部职数为准。原则上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人员数小学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9%,各学校在量化学校岗位工作量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