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烈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烈山区委 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烈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相关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辖区内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役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实施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负责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维护退役军人权益。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主要承担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督促政策落实、政策咨询、工作宣传、信息交流和管理维护、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帮扶解困和矛盾化解等职责任务。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孔令和
办公地址:淮北市烈山区沱河东路科创大厦一楼
办公电话:0561-4089622
办公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 工作日)
邮政编码: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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