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双拥优抚办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
“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等优抚对象。
五、服务流程
1.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
2.定期走访慰问;
3.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座谈会、医疗服务等活动。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双拥优抚办
电话:0561-4088081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实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社会
四、服务条件
对烈士纪念设施有参观意愿的全社会人员
五、服务流程
1.开放:全天候开放
2.接待:专人负责
六、服务时间
每天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革命烈士陵园
电话:0561-4088081
烈士证明书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 :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双拥优抚办
三、服务对象
烈士遗属
四、服务条件
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符合申请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条件的人员的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或已经取得《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的烈士家属,可向民政部门申报发放、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
五、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2.申请换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亲属其他符合持证人与本人签订的《家庭协议书》。
3.申请补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烈士亲属其他符合持证人与本人签订的《家庭协议书》和《烈士英名录》等相关烈士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烈山区双拥优抚安置办
申请发放、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受理:烈山区双拥优抚安置办受理初审后上报至淮北市民政局审批;
3.发放:通过审核后,烈山区双拥优抚安置办向烈士遗属发放《革命烈士证明书》。
七、服务时限
长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双拥优抚办
电话:0561-4088081
烈士安葬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第二条: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双拥优抚办
三、服务对象
烈士
四、服务条件
符合烈士条件,且确认为烈士或烈士墓,经烈士遗属同意后,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核实:由烈山区双拥优抚安置办调查核实烈士或烈士墓;
2.征求意见:征求烈士遗属意见,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烈士安葬地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中进行选择,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3.安葬:(1)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2)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3)其他安葬方式。
4.备案:烈士安葬后正式告知烈士遗属,烈山区双拥优抚安置办对烈士安葬信息进行备案,便于后人查找和祭扫。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双拥优抚办
电话:0561-4088081
对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服务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退役士兵
四、服务条件
1.入伍时是本区户口的退役士兵;
2.入学前是本区户口,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退役士兵;
3.非本区户口,但符合异地安置条例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4.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五、服务流程
1.报到:退役士兵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区安置办公室报到;
2.接收:区安置办公室接收退役士兵报到和退役士兵所在部队移交的档案,同时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区公安机关凭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安置办公室
电话:0561-408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