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行政确定相关依据、条件、程序的规定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时间:2023-01-19 13:33

一、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服务对象

从部队退伍的,在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办理依据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 号)

五、提供材料

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六、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至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4.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报请市局审批,市局批准后予以发放。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