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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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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条件 |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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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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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1.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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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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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
1.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