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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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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2-06-08 10:41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省医疗保障局名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提供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负责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申报省级保密部门审查;

(三)做好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负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落实;

(五)开展保密检查,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直接查处本部门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省保密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处室、单位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过程中,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和签发记录应保存备查。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各处室、单位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十三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报告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审查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引起行政复议结果变更、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对各处室、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