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医保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举报。
第三条 省医保局举报受理部门为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551—69029728)或局机关党委(人事处)(0551—69029706)。
第四条 认为省医保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事项,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医保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