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局政策解读】“医保话民生”之医保政策宣讲系列连载(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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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4-04-17 08:18

“医保话民生”之医保政策宣讲系列连载

第七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序号

类别

补助标准

1

产前检查费用

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600元(整个孕期)。

2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定额标准240元。

流产定额标准4个月以内门诊流产500元、住院流产800元;4个月以上流产1500元。

引产定额标准怀孕7个月以内的1500元,7个月以上2500元。

女(男)职工结扎定(复通)额标准1000元

3

生育医疗费用 

顺产分娩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30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27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2400元

剖宫产分娩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0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45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4000元

生育并发症(孕期并发症、产时并发症、产后并发症),生育目录内费用100%比例报销

宫外孕,生育目录内费用100%比例报销

4

生育津贴(标准:按女职工待遇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核定)

妊娠3-7个月内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3个月以下流产或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顺产分娩的,享受5个月的生育津贴。

剖宫产分娩的,享受5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5

男职工生育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1000元,在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据实支付。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已享受其生育医疗待遇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照最高支付1000元的标准补给差额。

 

注: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保险,暂不享受职工生育津贴;符合临床指征的其他生育及计生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按照普通住院政策执行。

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矿工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市第四医院、濉溪县人民医院、濉溪县中医医院、市朝阳医院、市友好妇产医院、淮北相淮妇产医院、淮北金汇康妇产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皖北二院(刘桥医院)、皖北百善医院、中煤矿建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