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烈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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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住建局发布时间:2025-07-22 15:22

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24〕8号),结合我区实际,烈山区住建局草拟了《烈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信函邮寄至淮北市烈山区沱河东路266号科创大厦B5楼烈山区住建局,邮政编码235000;

2、电子邮件发送至:lschj4685123@163.com;

3、联系电话:0561-4685123。

欢迎在来信来函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

《烈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烈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烈山区住建局

2025年7月22日

烈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2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是指由烈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对区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集中建设管理,在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区级政府投资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其中,涉及专用设备和材料采购、国家安全、保密项目、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  实施单位由区政府从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抽调专业人员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实际需求实行分阶段组织集中建设。从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部分项目可在主体施工招标完成)至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实施集中建设。如项目推进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商议。

第七条  使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申请将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编制政府性投资计划时,就拟实行集中建设的项目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在区政府研究年度投资计划时予以确定。

原未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确需集中建设的项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列为集中建设项目计划。

第八条  集中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工作专班,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分别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和一名项目代表,共同参与项目建设。由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协议明确集中建设工作目标,细化落实项目招投标、服务单位选定、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分工事宜。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计划;

(二)明确资金来源及项目预算;

(三)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及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办理立项手续,如涉及立项变更或重新立项,需负责项目建议书的重新编制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置事项办理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

(五)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负责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确保项目所在板块做好土地手续办理、建设范围拆迁到位等工作,确保项目满足开工建设基本条件;

(八)会同集中建设工作专班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九)明确本单位的项目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监督、沟通、协调及资金落实、支付等事项;参与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接收项目,并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施单位职责:

(一)配合使用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及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二)负责作为集中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施工招标并签订合同;

(三)负责集中建设项目依法选定监理、审计、施工过程中的其他服务单位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档案、纳统等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监督工程交付验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协助集中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和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项目服务和指导,同时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配合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集中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拨付到位。

使用单位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类专项支持资金。需申报地方专项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申报。

使用单位会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规定: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总额。集中建设项目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或完成自审承诺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集中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建设规划的调整或政府决定及使用单位要求调整工程量引起的变更,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变更程序办理;实施过程中因施工现场条件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由实施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变更程序办理。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的变更,由使用单位或实施单位召集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审定确认;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变更, 由区政府分管该项目使用单位的领导和实施单位的领导召集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审定确认;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50万至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变更,由区政府分管该项目使用单位的领导和实施单位的领导召集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

未按照要求履行有关手续的变更,实施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的有效依据,不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的有效依据。

第十三条  集中建设项目施工工程中,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由实施单位履行招标人及建设单位职责依法公开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实施单位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实施单位移交申请发出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做好竣工决算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做好跟踪服务,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互相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对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依规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前已启动的项目按原有体制继续实施,烈山区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中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条款为准。

烈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住建局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厘清各方职责、提升管理效能为目标,研究制定了《烈山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健全集中建设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和管理优势,确保政府投资工程优质、高效、廉洁推进。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当前,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多采用分散建设模式,普遍存在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责任边界不清、过程变更随意、投资控制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易造成资源浪费和廉政风险。推行集中建设模式,是对传统“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一体模式的重大改革,旨在实现“三个转变”:一是项目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转变;二是分散代建向集中统一建设转变;三是多头监管向集中专职监管转变。最终实现“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新型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效益。

三、起草过程

区住建局在认真学习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总结参考淮北市住建局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紧密结合我区项目建设管理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7月24日,书面征求了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及烈山镇、宋疃镇、古饶镇、杨庄街道办事处等21家单位和镇(办)的意见。截至征求意见期满,其中司法局提出了意见,我局采纳,其他20家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和实施本办法,着力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前期手续繁琐、建设程序不规范、工程质量差异大、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行集中建设模式,将原由各单位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统一交由专业机构或平台集中组织建设,实现“专业人干专业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科学、高效、廉洁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新机制,推动我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整体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