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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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发布时间:2021-06-10 16:11

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精神,依据《淮北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淮政〔2015〕23号)规定,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执行中央及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与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发放标准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目前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淮政〔2015〕23号文件第十三条“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的政策不再执行。县、区可根据财力状况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县、区可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县、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

三、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为引导城乡居民主动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建立与个人选择缴费档次标准相挂钩的统一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多缴多补。

从2020年1月起,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县、区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缴费补助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区)承担,其中,濉溪县由县财政全额承担;三区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对区缴费400元标准及以下的补贴15元;对缴费500元标准及以上的补贴,市、区各承担25%。

对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标准为35元,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区)承担,其中,濉溪县由县财政承担15元;三区由市财政承担15元。

四、有关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县、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广泛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