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社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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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发布时间:2025-08-25 16:59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人社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社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申请人向局机关提出申请,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需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局机关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七、局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不予提供。

九、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申请人认为局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