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区医保中心主任葛保勇上线南湖之声:“医保话民生”之医保政策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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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发布时间:2024-04-18 10:08


“医保话民生”之医保政策宣讲系列连载

第一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保障政策


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在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超过400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照60%和50%的比例报销,退休人员高于在职人员10个百分点;一个年度内在职职工最高可报销2000元,退休职工最高可报销3000元。以上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待遇,只限于职工本人使用,不结转、不累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保障政策详表

医药机构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一级及未定级(含诊所)医疗机构、药店

200

60%

70%

2000

3000

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

400

50%

60%

参保职工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就诊的,当起付线累计满200元,在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直接享受统筹待遇;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度起付线需累计满至400元,方可享受待遇。

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1)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职工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待遇。报销额度纳入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2) 异地就医:办理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本地门诊就医报销待遇。已享受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按照参保地报销政策予以补差报销,合并报销金额不超过当次门诊就医费用。

(本次门诊按正常报销的金额+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不高于本次门诊总费用)

(3) 待遇衔接:参保职工经门诊统筹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范围。经门诊慢特病报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住院期间,门诊统筹不报销)

三、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1)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2)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3)按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政策支付后剩余个人 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

(4)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

个人账户关联

(1)个人账户关联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为职工本人参保统筹地区。职工个人账户关联人也有个人账户的,在关 联人个人账户余额上不足时,再通过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职工个人账户支付的关联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计入关联人普通门诊费用起付线(谁就诊记谁身上)。

(2)账户绑定

参保人员打开手机微信端,关注微信公众号-淮北医保,选择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登录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选择左上角本人职工医保的参保地(淮北市),完成“医保电子凭证”认证,在业务办理界面选择个人账户共济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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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地住院报销待遇

1.起付标准 首次住院的,一级及以下医院、二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在职职工,300元、500元、800元;退休职工,200元、400元、700元。

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线在上述标准上降低100元。

2.报销比例

基本统筹基金范围内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也不相同,一级及以下医院、二级、三级医院住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分别是90%、85%、80%。退休职工分别是93%、90%、85%。

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参保第一年按85%、满二年以上按90%;退休职工参保第一年按90%、满二年以上按95%。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本地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情况表

本地定点机构

人员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线标准(按次)

报销比例

限额

首次住院

二次及以上

三级医疗机构

在职

800

700

80%

10万元

退休

700

600

85%

二级医疗机构

在职

500

400

85%

退休

400

300

90%

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

在职

300

200

90%

退休

200

100

93%

多疗程住院待遇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素症期)、精神障碍(重性)5类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具体政策

(1)省内异地就医。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在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下降 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15 个百分点。

(2)跨省异地就医。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执行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在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下降10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 20 个百分点。

注:1.徐州矿山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京阜心血管医院为我市职工医保毗邻医疗机构,报销时参照省外医院外转待遇,和本地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对应,起付线不变,范围内报销比例降低10%,兜底35%。2.职工医保基本统筹基金最高限额10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具体政策详表

就诊地域

医疗类别

医疗机构级别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省内市域外医疗机构

急诊抢救/办理转诊

三级

800

75%

700

80%

二级

500

80%

400

85%

一级及以下

300

85%

200

88%

非急诊/未办理转诊

三级

800

65%

700

70%

二级

500

70%

400

75%

一级及以下

300

75%

200

78%

省外医疗机构

急诊抢救/办理转诊/毗邻医院

三级

800

70%

700

75%

二级

500

75%

400

80%

一级及以下

300

80%

200

83%

非急诊/未办理转诊

三级

800

60%

700

65%

二级

500

65%

400

70%

一级及以下

300

70%

200

73%

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上就诊起付线均减100元。

(3)异地安置人员办理程序及政策待遇。

办理条件: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参保人员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已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的可以办理异地安置;通过在市医保局服务大厅线下办或通过皖事通线上办理异地安置,即可在工作所在地享受直接就医结算服务。

保障待遇:职工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待遇保障政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需回我市就医的,享受我市规定的本地待遇保障政策

所需材料:窗口办理时需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网上办理:需上传的申请材料为申请人社保卡或身份证、申请表,异地居住证明。

   (4)临时外出就医异地就医备案办理程序

指未办理转院手续往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人员。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参保人员因就诊临时需要到省外医院就医的,可以通过区医保局服务大厅线下办、拨打0561-4685129电话办、在各镇办医保服务站及乡镇卫生院通过医保多功能自助机就近办、或通过皖事通、淮北医保公众号等线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就医结算服务。注意:特殊人群(如:低保五保人员等)异地就医需要通过转诊后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5)我市五家具有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

淮北市人民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淮北市精神病医院(限精神类疾病)、皖北煤电总医院、中煤矿建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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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


一、47种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职工居民相同)

高血压

慢性丙型肝炎 ( 1b 型 )

结核病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强直性脊柱炎

高血压伴并发症

慢性丙型肝炎  (非1b型)

耐药性结核病

支气管哮喘

自身免疫性肝病

心功能不全

糖尿病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肾病综合征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 )

冠心病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系统性硬化症

多发性肌炎

重症肌无力

脑卒中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晚期血吸虫病

皮肌炎

青光眼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银屑病

干燥综合征

黄斑性眼病

克罗恩病

癫痫

白癜风

结节性多动脉炎

ANCA相关血管炎

溃疡性结肠炎

帕金森病

艾滋病

脑瘫

慢性肾脏病

慢性乙型肝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

白塞氏病

特发性肺纤维化

严重性春季角结膜炎 

慢性荨麻疹 (普通型) 

慢性荨麻疹(难治型)

1、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常见慢特病支付限额:以患者享受慢性病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限额的20%。起付线300元,范围内报销比例:在职职工65%,退休职工70%。

2、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办理指南

需要材料:申请人持社会保障卡、按相关文件(详见《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秘〔2021〕9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慢性病申请资料;

(1)线下办理。自行前往以下任意一家医院办理:淮北市中医医院(0561-3198589)、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0561-5252153)、淮北市妇幼保健医院(0561-3013361)、皖北煤电总医院、中煤矿建总医院(濉溪县参保人员到濉溪县各乡镇医保服务站及县医院办理)。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组织鉴定,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2)线上认定。由参保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安徽医保公共服务”-业务办理-慢性病申请-上传相关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3)自助机办理。可以在各镇办医保服务站及乡镇卫生院通过医保多功能自助机进行申办,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二、38种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职工居民相同)

再生障碍性贫血

恶性肿瘤治疗(靶向治疗)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心脏冠脉搭桥术后

尼曼匹克病

白血病

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期 )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肢端肥大症

骨髓增生性疾病

血友病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肝硬化

重度特应性皮炎

法布雷病

血友病重型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肝豆状核变性

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

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

精神障碍

肝移植抗排异

系统性红斑狼疮

生长激素缺乏症

亨廷顿舞蹈症

恶性肿瘤(放化疗 )

造血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视神经脊髓炎

脊髓延髓肌萎缩症(肯尼迪病)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肺动脉高压

多发性硬化

脊髓性肌萎缩症 

β-地中海贫血 


1、城镇职工医保特殊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特殊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限额执行。起付线:600元(精神障碍300元)。范围内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执行。其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放化疗、靶向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五种特殊病,免起付线,范围内报销比例9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实行按病种付费政策。

2、城镇职工医保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办理指南

需要材料:提供由认定标准相应级别医院(详见《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秘〔2021〕93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公章);注:精神障碍病种需前往淮北市精神卫生中心(原淮矿精神病院),由精神专科医生鉴定,并填写特殊病待遇申请表,加盖医院公章。

(1)线下办理。社会保障卡等前往市、区医保经办大厅窗口办理(同城通办)。

(2)线上认定。由参保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安徽医保公共服务”-业务办理-慢特病申请-上传相关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3)自助机办理。可以在各镇办医保服务站及乡镇卫生院通过医保多功能自助机进行申办,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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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年度基本医保报销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比例报销,限额23万元,保底报销比例35%。

淮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报销比例


本地医疗机构

医疗类别

医疗机构级别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参保第一年

参保两年以上

参保第一年

参保两年以上

普通住院 异地安置

三级

85%

90%

90%

95%

二级

85%

90%

90%

95%

一级及以下

85%

90%

90%

95%

省内市域外医疗机构

急诊抢救/办理转诊

三级

80%

85%

85%

90%

二级

80%

85%

85%

90%

一级及以下

80%

85%

85%

90%

非急诊/未办理转诊

三级

70%

75%

75%

80%

二级

70%

75%

75%

80%

一级及以下

70%

75%

75%

80%

省外医疗机构

急诊抢救/办理转诊/毗邻医院

三级

75%

80%

80%

85%

二级

75%

80%

80%

85%

一级及以下

75%

80%

80%

85%

非急诊/未办理转诊

三级

65%

70%

70%

75%

二级

65%

70%

70%

75%

一级及以下

65%

70%

7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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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2万元。

2.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特殊病的门诊医药费用。

3.最高支付限额:80万元。

4.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0至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50%;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段,报销比例60%;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段,报销比例70%;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0%。

人员类别

起付线

分段报销比例

封顶线

备注

0-5万元

5-10万元

10-20万元

20万元以上

城镇职工

2万元

50%

60%

70%

80%

80万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1万元

55%

65%

75%

85%

参保职工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待遇参照《淮北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淮医保发〔2021〕20号)文件精神执行,起付线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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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1.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一并即时结算

(1)公务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时,个人分段负担的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

(2)对超过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封顶线以上部分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补助。

2.经个人申请后予以补助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公务员补助起付标准的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现金支付的诊疗费用及外购的药品费用。

3.报销标准


序号

类 别

报销比例

1

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政策结算后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80%

2

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

75%

3

在药店购药、医药费用在3500元以内的

70%

药品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量,超量部分,给予审核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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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序号

类别

补助标准

1

产前检查费用

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600元(整个孕期)。

2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定额标准240元。

流产定额标准4个月以内门诊流产500元、住院流产800元;4个月以上流产1500元。

引产定额标准怀孕7个月以内的1500元,7个月以上2500元。

女(男)职工结扎定(复通)额标准1000元

3

生育医疗费用 

顺产分娩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30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27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2400元

剖宫产分娩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0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45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4000元

生育并发症(孕期并发症、产时并发症、产后并发症),生育目录内费用100%比例报销

宫外孕,生育目录内费用100%比例报销

4

生育津贴(标准:按女职工待遇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核定)

妊娠3-7个月内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3个月以下流产或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顺产分娩的,享受5个月的生育津贴。

剖宫产分娩的,享受5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5

男职工生育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1000元,在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据实支付。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已享受其生育医疗待遇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照最高支付1000元的标准补给差额。

注: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保险,暂不享受职工生育津贴;符合临床指征的其他生育及计生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按照普通住院政策执行。

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矿工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市第四医院、濉溪县人民医院、濉溪县中医医院、市朝阳医院、市友好妇产医院、淮北相淮妇产医院、淮北金汇康妇产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皖北二院(刘桥医院)、皖北百善医院、中煤矿建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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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

1.范围:在参保县(市辖区)域内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协议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2.起付线:年度累计支付起付线20元。

3.报销比例:普通门诊政策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

4.封顶线:年度限额150元,单次报销封顶不超过3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报销由原来的年度限用5次改为不限次数。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高血压、糖尿病)保障待遇

参保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确需采用药物治疗,但又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鉴定标准的,经申请纳入“两病”门诊保障范围。对“两病”患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50元,合并两种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累计为300元。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普通门诊政策

1.16类病种:包含脑梗、冠心、高血压、支气管肺炎、椎间盘突出、糖尿病、手足口病、病毒性脑炎、慢性扁桃体炎、功血、感染性腹泻、胆囊炎、慢性病肾炎、反流性食管炎、慢性胃炎、脑动脉供血不足。

2.范围:仅限于我市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3.起付线:100元起付线

4.报销比例:报销比例80%

5.封顶线:全年累计封顶3000元,单次报销封顶700元。两种以上病种就高不就低。与普通门诊慢性病不重复享受。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间病床政策

1.范围;仅限于我市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2.病种范围:中医病种8 个(腰痛病(腰椎间盘突出)、骨痹/膝痹(膝关节骨性关节炎)、面瘫病 (面神经麻痹)、肩凝症(肩周炎)、头痛(偏头痛)、项痹病(颈椎病神经根型)、类风湿性关节炎、脑出血后遗症)、西医病种10 个(脑梗死恢复期、慢性胆囊炎、眩晕综合征、支气管肺炎、短暂性脑缺血性发作、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腱鞘囊肿、慢性支气管炎、女性盆腔炎、急性胃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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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区住院保险政策

医院级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备注

市内一级

200

85%

年度封顶线30万元;保底报销比例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50%,省外45%;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市内二级

500

80%

市内三级

700

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

1000

70%

市外省内(办理转诊手续)

按照市内医院级别起付线增加一倍

按照市内医院级别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外(办理转诊手续)

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2000元-1万元)

60%

多疗程住院待遇: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素症期)、精神障碍(重性)5类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1.省内医疗机构(市域外)就医办理异地安置、转院手续、急诊住院的,按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起付线增加一倍,报销比例降低5%,兜底50%。(徐州矿山医院,徐州市肿瘤医院,徐州儿童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我市毗邻省外医疗机构,报销待遇参照本项报销比例执行。)

未办手续的,起付线增加一倍,报销比例在办理手续的基础上再降低10%,兜底40%。

2.省外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安置、转院手续、急诊住院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为60%,兜底45%。

3.未办手续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报销比例为50%,兜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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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1.起付线:1.5万元

2.最高支付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为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为20万元。

3.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报销比例60%;5—10万元,报销比例65%;10—20万元以内,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0%。


人员类别

起付线

分段报销比例

封顶线

备注

0-5万元

5-10万元

10-20万元

20万元以上

普通居民

1.5万元

60%

65%

75%

80%

省内30万元、省外20万元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0.75万元

65%

70%

80%

85%




“医保话民生”之医保政策宣讲系列连载

第十一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


人员类别

起付线(元)

救助比例(%)

年度限额(万元)

倾斜救助

特困人员

0

80

5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低保对象

0

75

5

返贫致贫人口

1500

70

5

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

3000

60

5

医疗救助“876”:“8”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不低于80%比例救助,“7”是指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5%比例救助,“6”是指监测人口按3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低于60%比例救助。

资助参保“185”:“1”是指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以100%资助;“8”是指对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按80-90%定额资助,“5”是指对监测人口的个人缴费按50%定额资助。




“医保话民生”之医保政策宣讲系列连载

第十二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 47种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职工居民相同)

高血压

慢性丙型肝炎 ( 1b 型 )

结核病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强直性脊柱炎

高血压伴并发症

慢性丙型肝炎  (非1b型)

耐药性结核病

支气管哮喘

自身免疫性肝病

心功能不全

糖尿病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肾病综合征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 )

冠心病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系统性硬化症

多发性肌炎

重症肌无力

脑卒中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晚期血吸虫病

皮肌炎

青光眼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银屑病

干燥综合征

黄斑性眼病

克罗恩病

癫痫

白癜风

结节性多动脉炎

ANCA相关血管炎

溃疡性结肠炎

帕金森病

艾滋病

脑瘫

慢性肾脏病

慢性乙型肝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

白塞氏病

特发性肺纤维化

严重性春季 角结膜炎 

慢性荨麻疹 (普通型) 

慢性荨麻疹(难治型)

1、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常见慢特病支付限额:以患者享受慢性病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限额的20%。起付线300元,范围内报销比例60%。

2、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办理指南

需要材料:申请人持社会保障卡、按相关文件(详见《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秘〔2021〕9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慢性病申请资料;

(1)线下办理。自行前往以下任意一家医院办理:淮北市中医医院(0561-3198589)、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0561-5252153)、淮北市妇幼保健医院(0561-3013361)、皖北煤电总医院、中煤矿建总医院(濉溪县参保人员到濉溪县各乡镇医保服务站及县医院办理)。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组织鉴定,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2)线上认定。由参保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安徽医保公共服务”-业务办理-慢性病申请-上传相关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3)自助机办理。可以在各镇办医保服务站及乡镇卫生院通过医保多功能自助机进行申办,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二、38种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职工居民相同)

再生障碍性贫血

恶性肿瘤治疗(靶向治疗)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心脏冠脉搭桥术后

尼曼匹克病

白血病

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期 )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肢端肥大症

骨髓增生性疾病

血友病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肝硬化

重度特应性皮炎

法布雷病

血友病重型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肝豆状核变性

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

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

精神障碍

肝移植抗排异

系统性红斑狼疮

生长激素缺乏症

亨廷顿舞蹈症

恶性肿瘤(放化疗 )

造血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视神经脊髓炎

脊髓延髓肌萎缩症(肯尼迪病)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肺动脉高压

多发性硬化

脊髓性肌萎缩症 

β-地中海贫血 


1、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特殊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限额执行。范围内报销比例: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实行按病种付费。血液灌流治疗的,报销比例83%。血液透析治疗的,在三级医院机构范围内报销比例83%,二级医疗机构范围内报销比例90%。其他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照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2、城乡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办理指南

需要材料:提供由认定标准相应级别医院(详见《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秘〔2021〕93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公章);注:精神障碍病种需前往淮北市精神卫生中心(原淮矿精神病院),由精神专科医生鉴定,并填写特殊病待遇申请表,加盖医院公章。

(1)线下办理。社会保障卡等前往市、区医保经办大厅窗口办理(同城通办)。

(2)线上认定。由参保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安徽医保公共服务”-业务办理-慢特病申请-上传相关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3)自助机办理。可以在各镇办医保服务站及乡镇卫生院通过医保多功能自助机进行申办,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医保话民生”之医保政策宣讲系列连载

第十三期


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保障待遇

继续执行《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淮政办〔2019〕11 号),居民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 1000 元的政策。参保居民在妊娠期或分娩期发生的符合临床指征的并发症、合并症,按照普通住院政策执行。

二、无第三者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待遇

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和经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情节说明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医药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中可报销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报销,不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