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2025.03.18-03.24),对死亡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或申领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及佐证材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异议成立的,应重新审核另行公示。其他遗属对遗属待遇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申领人追索。 | ||||||||
序号 | 死亡参保人员 | 死亡参保人员所属单位 | 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申领人 | |||||
经办机构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死亡日期 | 单位名称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与参保人员关系 | |
1 | 烈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路玉俊 | 340621********0039 | 20250307 | 烈山区养老待遇虚拟户 | 路超 | 340604********2010 | 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