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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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发布时间:2025-04-24 08:16

“医保话民生”之基金监管宣传月系列连载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四)

 

一、如何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

对于有变动待遇等待期的居民,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修复缴费标准按照提出修复申请时所在年度的参保地个人缴费执行。但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二、为什么不允许修复固定待遇等待期?

如果可以修复固定待遇等待期,就相当于允许生病后再缴费,缴费后马上享受待遇。这样会增加选择性参保风险,让选择参保的群众利用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信息优势,享受别人缴费对自己的贡献,对正常连续参保人员来说非常不公平!

三、如何界定“断保”和“参保”?

1.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不算断保人员。

 2.居民参保人跨省份连续参保,不算断保,没有等待期。

 3.职工医保参保人连续参保已满2年但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参保不足2年,算作断保人员。每多断保1年,指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或居民没有缴纳相应年度医保费。

 4.参保的判定标准是缴费到账,不是完成参保登记。无论是等待期3个月还是6个月,都是整月的概念,不是指缴费的第3个月或第6个月。

来源:国家医保局

 

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