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依据、条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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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城市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04-15 09:16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
层级

权限划分

设定(实施)依据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大项

子项

6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市、县

市级: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县级: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7

行政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市、县

市级: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县级: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