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情况(2024年11月08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时间:2024-11-08 15:43
烈城执(市容 )罚决字〔 2024 〕第60号
当事人: 周xx,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xxxxxxxxxxxxxxx。
你于2024年11月8日00时48分,驾驶皖F3xxxx号货车实施了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未做密封包扎覆盖的行为,涉嫌 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1月8日00时48分,你驾驶皖F3xxxx号货车运输散装货物途经烈山区东外环路时因车辆未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了东外环路部分路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个人在城市道路泄漏遗撒 ;证据二: 现场照片证明 :当事人泄漏遗撒的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 ; 证明:上述当事人在城市道路造成泄漏遗撒的事实;证据四: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当事人在淮北市烈山区东外环路上泄漏遗撒的位置;证据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违法通知书;及证据保存清单;证明:我局依法对该车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周xx的身份信息;证据七:现场执法录音录像。
2024年1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 〕(6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 2024 年 11 月 8 日向本机关提出 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你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运输散装货物车辆未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 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501项“从重情形”之规定,因污染路面严重,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周xx罚款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淮北市农业银行烈山支行(账户名称: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账号1261600104000999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