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情况(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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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时间:2024-11-20 09:43
                     烈城执(市容)罚决字[2024 ]第61号
当事人:李XX,男,340621XXXXXXXXXXXXXXX,务农,手机号:150XXXXXXXXX,家庭住址: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XXXXXXXXXXXXX。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吕强、黄晓玲巡查发现当事人李XX,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长山南路惠民桥北侧未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发现当事人李XX,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长山南路惠民桥北侧未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个人未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证据二: 现场照片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 ; 证明:上述当事人在城市道路未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事实;证据四: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当事人在淮北市烈山区长山南路惠民桥北侧的位置;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李XX的身份信息;证据六:现场执法的录像录音材料,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事实;
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2024]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2024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李XX罚款贰百元。
鉴于当事人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一般情形属于从重情形。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第476项从重情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李XX予以罚款贰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淮北农行烈山支行(账户名称: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账号:1261600104000999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