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情况(2026年2月26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时间:2026-02-26 09:09
烈城执(住建)罚决字〔2026〕第1号
当事人:淮北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沱河东路XXX号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1-1)
法定代表人:李X 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XXX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接到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关于淮北市XXXX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工程案件的行政处罚建议》函, 2026年1月23日我局予以立案。
经查淮北市XXXX有限公司建设的XXX一期工程项目位于淮北市烈山区沱河路北,宁山路西。该建设2026年已建成,在建设期间,本由总承包单位淮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XXX一期消防工程肢解后直接发包给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关于淮北市XXXX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工程案件的行政处罚建议》函,证明肢解工程的具体情况事实;
证据2:现场图片、询问笔录 ,证明肢解工程的情况;
证据3: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工程的位置;
证据4:营业执照信息,证明公司信息;
证据5:淮北建投XXX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合同、安徽XX中标通知书、汇款记录,证明肢解的事实;
证据6:工作联系函(关于XXX项目一期专业分包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的事宜)、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淮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证明肢解工程已整改;
证据7:现场执法录音录像。
2026年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烈城执(规划)罚先告字〔2026〕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26年2月5日,你公司提出申辩意见,辩称:一、2022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未实际参与管理;二、提出的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经调查核实,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你公司提供的《股权参拍意向协议》未实施,所有签订的合同均是淮北市XXXX有限公司,与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第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鉴于该公司能及时改正错误,认定有从轻情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XXX一期工程肢解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你单位(淮北市XXXX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玖万肆仟壹佰(¥94100)元整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淮北农行烈山支行(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账号:12616001040009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