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第七中学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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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淮北市第七中学发布时间:2025-09-05 09: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安徽省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及在我校的各类借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的概念指:

1.学生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

2.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所禁止的行为;

3.其他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不允许中学生作为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和以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子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七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退;          7.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处分需上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学校执行公布。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  除劝退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其它处分的期限为6-12个月。违纪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可申请按期撤销处分;无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延长处分期;受处分期间又犯新错误者,则加重处分。

第二章   违反纪律处分分则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最高可给予开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虽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以上处分。

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或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同时自理本人医药费和赔偿他人医药费。

3.因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自理本人医药费和赔偿他人医药费。

4.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劝退处理。

5.学校严历禁止聚众斗殴行为,凡5人以上打架者则为团伙斗殴。如通过打电话、电子邮件、0Q方式等方式聚众、打群架的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以上处分,同时承担相关费用;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辱骂管理人员、教职员工或与之发生肢体冲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盗、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案值(含共同作案者)10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赔偿对方损失。

2.案值(含共同作案者)100元以上者,给子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赔偿对方损失。

3.案值(含共同作案者)达1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开除学籍。

4.作案两次(案值在100元以下)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同时赔偿对方损失。

5.如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则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盗窃、诈骗者未能成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男女同学之间应正常交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给予严肃处理:

1.如男女同学之间交往有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行为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安徽省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期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l.旷课累计达20学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105学时,给子劝退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1.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扰乱学校和公共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劝退处分。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校园内抽烟,或在宿舍使用明火者,首次触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入住资格。

3.在校园内外参与赌博性质活动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赌资一律没收,上缴学校财政。

4.在校期间违反作息时间进入网吧,或进入营业性舞厅等娱乐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由家长带回反省,屡犯者予以劝退处分。

5.对蓄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除按学校规定的价格赔偿外,视其性质,给予相应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学生公寓(宿舍)晚上正常熄灯后,一次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然迟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住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在校园内乱抛乱扔的,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对其他未列入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严重警告,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3.记过,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4.留校察看;

5.劝退或开除学籍。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成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

5.在考场内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的;

8.其它应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

1.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2.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3.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之内交卷且离开考场;

4.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5.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6.夹带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

7.其它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四)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

2.接传答案;

3.交换答卷;

4.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5.有其它作弊行为;

6.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五)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第二次作弊;

2.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未按学校规定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

6.其它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

(六)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者(口头警告除外);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3.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4.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5.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其它应给予劝退或取消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如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未被撤销之前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评比。

第十六条  学校反对学生在学校超范围违规使用手机。在教室内充电的电池、手机一律没收,做好登记,等待期末家长会后归还家长。如发现个别同学经教育后仍违规使用手机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重在群防群治。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是:

由各年级段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政政教处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违纪事实和本规定,填写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政教处;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等处分,由班主任报材料,各年组长签字,政教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全校张榜公布,书面通知家长。

第十九条  处分期满销处分的程序是:

1.违纪生本人每月定期向班主任和政教处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2.违纪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班主任签署意见;

4.各年级组组长签署意见;

5.上报政教处;

6.学校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注意时效性,通常在违纪事实搞清后的一周内做出处理结论,一些重大违纪事件应从快从速处理。处分结果报(留)政教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所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与决定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政教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复查核实,申诉书所述和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学校应在十天内给子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自处分以后,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深刻反思错误,每月定期向班主任和政教处书面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如在处分期间学生有立功表现,按照程序提前撤处分,但必须附上详细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