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第七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工资待遇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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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淮北市第七中学发布时间:2025-09-05 09:57

根据《烈山区教师管理制度》【2017】125号和《烈山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制度》【2017】126号文件规定,结合《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执行学校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教职工请假与审批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1天以内的,分别由年级组长、教务主任、分管副校长签名同意;2天以上一周之内的分别由年级组长、教务主任、校长签名同意,请假条交校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需持相关材料报经区教育局批准,请假手续交校办公室备案。

2.教职工病假、事假期满后确需延长假期的须办理延长假期手续,假期累积计算;若非同一病、事连续请假的,假期重新计算。

3.婚、丧、产假等,按有关文件执行。

婚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619号令)、《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 3 天。

②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离世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 3 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③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619号令)、《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已婚女教职工,其产假为 15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 15 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4.教职工因公外出学习培训等,凭文件向校长请假;公假必须由校长签字同意。

5.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处理。

6.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视作旷工。

7.教职工旷工旷职一年内累计2个月的,学校可予以解聘。

8.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离岗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离岗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予以单方面解聘。

9.上班期间因私临时外出的,应按规定履行出入校门登记手续,离校一般不超过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按事假0.5天处理。

10.请假手续要交到办公室备案;无手续的请假或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确诊为癌患者、精神病患者等重大疾病请长假的,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5.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按90%计发。

6.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假期的天数,是指每学期累计天数)

(1)病假五天以内。不满平均工作量者,若自行安排好工作,不扣发绩效工资;若需学校安排工作的,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0元。满平均工作量者,1-2天自行调课,连续3-5天,学校安排工作,不扣绩效。

(2)婚、丧、产假不超出规定天数的不扣发考勤绩效,若超假,超出的按上述第(1)条执行。

(3)病假五天至十五天的,学校安排工作,每天扣发绩效工资20元。

(4)病假超过十五天,不超过一个月的,每天扣发绩效工资30元。

(5)病假1-2个月的,发放两个月基础性奖励工资。

(6)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事假在五天以内不满平均工作量者,自行安排好工作的,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5元。若由学校安排工作,每天扣发绩效30元;事假5天以内,满平均工作量者,自行安排好工作的,不扣绩效。

(2)事假五至十五天,学校安排工作,每天扣发绩效40元。

(3)事假十六天至一个月,每天扣发50元。

(4)超过一个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1.教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教职工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3.患有癌症、精神病等特殊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区教育局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4.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5.实行班中查岗,无正当原因不在岗,视为旷工,扣发绩效工资30元/次。

6.教职工应按时参加例会,无故旷会的,每次扣发10元。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补充说明:

1.迟到(早退)3次等同于半天事假。

2.忘签(未补卡的)等同于迟到。

3.半天内上班和下班均忘签,等同于半天事假,须补办请假手续。

4.若忘记签到或签退,请于次日下午放学前申请补卡,周五忘签请于下周一补卡,延期不再补卡。

5.补卡申请需找年级组长签字确认,然后交办公室备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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