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第七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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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淮北市第七中学发布时间:2024-04-26 10:53


序言

淮北市第七中学的前身是1985年组建的烈山职1994年淮北第七初级与烈山职高合并,命名淮北市七初级中学(同一校址,与烈山职高两并存)。2005年安徽省教育厅批准,杨庄矿高级中学与淮北第七初级合并,名为淮北市七中学(完全中学),2007年2008年烈山职高和初中部淮北第七中分离出去,淮北第七中成为独立的普通高中。2008获得淮北市市级示范高”称号。2015年9月至20179月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下,淮北市古饶中学、淮北市第十中学淮北市第七中学三所高中合并成为一所新的市级示范公办高中,沿用淮北市第七中学校名

淮北市第七中学占地60亩,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现有38个教学班,在校学生近1600人,教职员工184人,其中有硕士研究生6人,市级骨干教师6人,市级教坛新星4人,高级教师52人中级教师84人。学校被聘为 “安徽省艺体特色高中联谊会”理事单位,被中国关心下—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命名为“全国特色学校实验学校”多次获得烈山区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诫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淮北市第七中学,英文表述为Huaibei No.7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淮北市烈山区长山南路与洪吴路交叉口东100,邮政编码为235025。

第五条 学校为淮北市烈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淮北烈山区教育局管理,实施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把学校建设成师生健康、和谐文明、特色鲜明、全市最大的市级示范高级中学

第八条 办学理念是“着眼整体、注重个体、文化引领、特色发展”;学生培养目标是“浩然正气、乐学善思”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淮北(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办学特色是校园足球、艺体特长培养、小语种教育。学校的校训为“以人为本,开拓创新,突出特色,全面发展”;学校的校风为“尚德、明礼、博学、笃行”;学校的教风为“博学、善思、创新、奉献”;学校的学风为“认真、勤学、合作、进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外围是白底红字,上方为淮北市第七中学汉字,下方是淮北市第七中学的汉语拼音圆形中心是红日出海的图案,上方为冉冉升起的红日,下方是蓝色的海洋,海洋上方翅翱翔的雄鹰学校校报名为淮北七中校报,成立于2019年6月20216月获安徽省“十佳校报”;校报小记者是安徽青年报设立的小记者分站,2023年4月,获得安徽青年报优秀小记者站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淮北市第七中学支部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烈山区教育局党委。学校党总支设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副书记、委员。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淮北市第七中学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职责为:

(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 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 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党、团、队一体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开展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组织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 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 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 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八)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九)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总支第一支部委员会、总支第二支部委员会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政教处、信息办、资助办、体育办、团委、十个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选任。学校党政办、支部、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一)总支第一、第二两个支部委员会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学校总支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负责处理好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学校总支报告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  党政办负责人须是中共党员,负责督促学校党总支决策决议及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及全体教职工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策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管理教职工考勤,组织全校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合奖惩工作;负责核定各类用人规划,办理人事调配手续,做好用工管理,好人事档案;负责学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呈下达工作,为民主办学提供畅通渠道根据学校需要,负责编写《学校规章制度汇编》工作负责学校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各类文件的起草和处理工作

(三)政教处  负责人须是中共党员,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党总支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

(四)教务处  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年级组、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以及学籍管理工作

(五)教科室  负责教和学的科学研究,组织精干的教研队伍,执行学校决定进行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

(六)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安全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和维护,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七)资助中心  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完善和实施各项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资助体系。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摸底、统计,建立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建立困难学生动态档案工作。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服务。

(八)团委  负责人须是中共党员,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协助政教处做好德育工作,组织青年学生搞好学习和各种有益活动,负责学生宣传工作和文明常规教育监督工作。

(九)信息  负责统筹并组织实施校园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学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监测和防范,保障校园网络安全负责学校信息化办公日常保障工作;负责学校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十)体育办  负责组织体育活动,制学生课余体育活动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建学校各种体育运动队负责训练和参加各类比赛;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团委、教务处、工会密切合作,做好各类体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学校运动队、训练队的训练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学生参事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政教处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法治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家长以及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招生简章,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四章  举办者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审定本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

(二)对本校进行绩效目标考核;

(三)任免本校党政领导;

(四)对本校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五)指导本校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践;

(六)对本校教育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和审计监督;

(七)指导本校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教育工作;

(八)指导本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教育科研项目和本系统教育科研工作;

(九)建设和管理本校校级干部队伍;

(十)规划、指导、协调本校后勤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本校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为本校发展创造条件及保障本校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根据《淮北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八)按规定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校以文化课教学为抓手,大力促进艺体特色教育发展,加强艺体特色教学管理;同时学校提倡多样化办学,为满足学生高考,探讨小语种日语、俄语等)课堂教学途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体育课,坚持做好大课间操制度,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709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淮北市第七中学总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学校依法依规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损坏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追究

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赔偿。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用等方式。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劳动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者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总支会议讨论审定后,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章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淮北市第七中学